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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这些海关新规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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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

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天津、南京等26个海关参加本次试点。各试点海关可结合各自实际,选择有需求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相关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1468091/index.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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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号

关于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商务部自2015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税则号列:2916.14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据此作出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据此,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2月28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161400.10。对于2015年8月1日后(含当日)进口税则号2916.1400项下不属于上述实施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进口货物收货人发现已缴纳相关反倾销税的,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相关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470106/index.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号(关于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转载自: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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