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户外家具行业文明经营规则
总 则
1 依据
依照国家场管理、物价政策、及规范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条例规定。配套《广东户外家具行业产品‘三包’责任规则》,制定《广东户外家具行业文明经营规则》。
2 目的
为了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广东户外家具场经营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3 操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基本点,即: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依法行事,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正确处理好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企业应对职员进行社会责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行规行约的教育。
本规则是广东户外家具行业销售过程的服务规则,是企业文明服务、文明竞争、自我约束的基准。
分 则
4 术语
4.1 定型户外家具产品。指以陈列样品为准,无尺寸、款式、材种、颜色变动的户外家具产品。
4.2 定制户外家具产品。指参考陈列样品,以“套”或“单件”为单位,有尺寸、款式、材种、颜色改动的,或根据顾客个性化需求进行设计制造的户外家具产品。
4.3 买卖合同。指一方转移标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使用于现货买卖、定型户外家具买卖。
4.4 定作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种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使用于定制户外家具性质的买卖。
5 诚实守信服务
生产者、经营者要诚实守信经营,应做到:
5.1 真实标明、标全广东户外家具行业统一格式的通用、企业特色价格标价签。
5.1.1 做到标价签标识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正确填写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产地、厂名、经销商、代理商名、品牌名;准确填写生产标准、产品等级、
主辅材料、价格、计价单位等栏目。不得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虚假标价等形式欺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5.1.2 经销、代理销售户外家具商品的,应当有经销、代理证明。代理销售进口户外家具商品的,应当在商品和标价签上标明代理商的中文名称。除了提供资质证明,还应当提供报关单据及进口国原产地等证明材料。
5.2 遵守价格法规,做到明码标价。
5.2.1 经营户外家具商品要明码标价,鼓励明码实价。不得以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杜绝无依据、畸高虚价误导、诱骗、欺诈消费者。
5.2.2 户外家具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换标价签,不得在议定价格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其他费用。
5.2.3 严格遵照广东现行价格政策,实价标识(兰色)不接受还价;掌握好议价(红色)幅度;降价(黄色)标明理由。
5.2.4 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期间,宣传广告中的价格优惠应当真实,明确优惠促销期限,并对宣传广告中的价格标示承担责任,不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免责。促销赠送物品应当标明赠送的商品价格(价值)。
5.3 严守服务承诺,齐全销售手续。
5.3.1 户外家具销售场所应为顾客提供详细商品介绍和经营流程描述,严格履行宣传的各项服务承诺。
5.3.2 出售户外家具商品时,应普及合同方式销售。应出具产品检测合格报告;买卖成交后必须开具发票、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杜绝不合格户外家具商品入。
5.4 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商业信誉。
5.4.1 不擅自使用其他户外家具生产者、经营者特有的,为众所周知的商品名称、商标、企业标记、名优标记,或易混淆、相近似的名称、标记。不损害他人企业形象。
5.4.2 不假冒和仿造其他户外家具生产者、经营者所设计、销售的户外家具产品。不损害他人产品形象。
5.4.3 户外家具企业应当积极申办商标注册,申请产品专利权,维护企业知识产权。
6 规范经营服务
规范服务行为,正确引导消费,保护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做到:
6.1 尊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在经营场地显著位置公示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联系电话、服务受理人姓名;公布行规行纪,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6.2 经营者应做到规范管理,规范服务。建立入场、台帐及现场管理等制度,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要做到,有统一佩戴标有厂名或商店名的胸卡,佩证;有行业上岗培训证,持证上岗,按以下规范行为做好户外家具销售工作。
6.2.1 做到签约销售。买卖户外家具商品提倡现货销售。以现货或定型户外家具定货形式销售的,签订“广东户外家具买卖合同”;以定制户外家具形式定货销售的,签订“广东户外家具定作合同”。企业自定合同的,应当参照“买卖”“定作”二种格式制作。
逐渐减少定单式的销售形式,以定单式的签约,必须具有双方权利及义务的责任条款,以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有效合同。
签订合同应尊重消费者合理意愿。合同及附件应规范,在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条件下,共同协商条款和补充内容,合同条款不得有霸王性、歧义性内容。
6.2.2预收款项规定。签订“广东户外家具买卖合同”的户外家具,可预收定金,定金额度不超过货款的20%。签订“广东户外家具定作合同”的定制户外家具,可预收定金、预付款。如有预付款项的由双方约定。
6.2.3预收款项违约处理。经营者违约无法提供户外家具商品的,应当按双倍定金支付给消费者,有预付款项的全额退还。消费者违约要求退货的,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截留直至全部定金。无约定的,尚未送货的,截留最高不超过定金的30 %;已送货上门的,截留定金额为50—100 %。收取定金违规超过规定的,返回超收金额部分后,照此办理。
全额收取了户外家具商品货款的,经营者不能履约的,退回全额货款,并为消费者作出按全额货款20%的双倍赔偿。消费者要求退货的,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截留金额为不超过货款的5-6 %。
6.2.4 消费者预定户外家具商品并付出定金后,无论有无约定,应当允许在所售户外家具经营场所的2天营业时间内(含当日)无条件退货。邮购、互联网方式销售的户外家具商品,发生纠纷的按相关法规办理。
6.2.5 逾期交货或交货不全,又没有取得消费者认可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是,按逾期商品货款的千分之三 ×逾期天数。进口户外家具商品的供货方应与消费者慎重签约,逾期交货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6.2.6 生产者、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应有切实的管理制约措施。应做到:文明经商、规范用语。保证在任何场合都应避免损害他人企业的行为,不以有奖销售、回扣等促销手法推销质次价高的户外家具商品。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谩骂、殴斗等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行为。
6.2.7已实现销售即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后,执行“广东户外家具行业产品‘三包’责任规定”。
附 则
7 监督与评议
本规则由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提出,是广东地方标准“户外家具经营服务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规则由广东省户外家具行业协会会负责监督、评议。对于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应本着自觉遵守本规则的态度协商解决矛盾。对于严重欺诈行为者,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的法律责任条款作出处理,并向社会舆论曝光。
8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地区从事户外家具生产,经营的企业;适用于相关职能部门对户外家具场的管理、监督、检查。各企业应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规则,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行业遵守本规则情况的公正监督。
本规则于2014年 3 月制定, 2015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户外家具行业产品标识标注规则
总 则
1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 [1997]172 号《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广东价格管理条例》;国家标准 GB/T5296.6-200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六部分:户外家具》;GB/T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法规及行业标准,修订本规则。
2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户外家具场,通过本规则的执行,进一步理顺、统一户外家具产品的标识标注,达到正确引导消费,保护广大消费者与户外家具经营者双方利益的目的。
3 诚实守信
国家规定、标准对户外家具产品名称、材质有规定的应当采用规定的名称标识,尚未规定的应当采用广东户外家具行业制定的“户外家具常用名称表”及本规则“分则”内容要求标识。如实标注产品价格,做到诚实守信经营。还应该做到:
3.1 产品标识标注与产品使用说明书、商品标价签或其他标牌、样品实物一致。
3.2 户外家具样品与定货产品的各项标识标注一致。
3.3 定制户外家具与消费者要求的各项标识标注一致。
分 则
4 术语
4.1 标识标注: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必须使用中文,附加外文的,不得优于中文字体所占的位置和大小)。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4.2 基材:指用于户外家具主要部位的材料。各类木家具的可视部位,包括门面、桌面、旁板、框架、顶线、脚盘及覆面;指沙发正面可接触部位,包括座面、内侧、靠背、扶手、脚架,踏脚部位除外;床类户外家具指高、低屏、床铺板、床梃所使用的材料。
4.3 辅材(辅料):凡基材之外部位的,用于户外家具次主要部位的用料都属辅材范围。包括户外家具的抽屉、搁板、隔板、底板;沙发非接触部位,包括背面、外侧、踏脚部位、木架。
4.4 贴面(饰面):指各类户外家具表面使用木质、塑材、纸质等材料覆贴或涂饰的户外家具。
4.5 实木板材:指原木制成的板材包括指接材、集成材。
4.6 人造板材:指以木材或其他非木材植物为原料,加工成的单板材。如多层板、细木工板、胶合板、微薄木贴面板、科技木、蜂窝板、塑料、其他复合型材料。
4.7 皮革:原料皮经过一系列化学作用和机械作用后得到的具有使用性能的产品。动物皮加工成的皮革称为天然皮革。
4.8 剖层皮:由于科技、加工水平的进步,将原料皮剖成不同的层面,然后制成不同要求的皮革。原料皮可分成头层皮和二层及二层以下皮革,二层及二层以下皮革称为剖层皮革。
4.9 再生革:用皮革边角料,粉碎成皮纤维,用胶粘剂粘合压制成型,再经过表面处理制成革称为再生革,不能称为皮革。
4.10 移膜皮革
将预制成的涂饰膜粘附于革面的皮革。
4.10.1 干法移膜皮革
将聚氨酯(PU)涂饰材料涂在离型纸上制成膜,然后将此膜转移到皮革表面上加工制成的移膜皮革。
4.10.2 湿法移膜皮革
在水中加入二甲基酰胺,使聚氨酯树脂在皮革表面形成连续多空层的膜,再将离型纸上制好的聚氨酯(PU)转移到皮革表面加工制成的移膜皮革,或用喷涂法、辊涂法、将溶剂型聚氨酯涂饰在皮革表面加工制成的皮革。
4.11 人造革:指采用聚氯乙烯(PVC)和聚氨酯(PU)等树脂原料和基布组成的混合物包覆面称为人造革。如:PU 环保革、PVC 人造革以及超细纤维高仿真水揉超纤皮合成革等等。
5 产品类别与标识标注
5.1 木户外家具类
5.1.1 实木户外家具类:指以原木锯材或实木板材为基材、辅材(辅料),包括指接材、集成材制成的户外家具,分类有:
A)全实木户外家具:除镜子托板、压条外,所有户外家具部件都使用同一种材种实木制作的,不作表面覆贴的户外家具,称为全实木户外家具。
户外家具名称应当标识标注为:全××木户外家具。
B) 实木户外家具:基材使用同一种材种实木制作的,辅材采用实木制作,不作表面覆贴的户外家具,称为实木户外家具。
户外家具名称以基材命名,应当标注为:××木户外家具。有一种以上木材作辅材的,需在辅料栏中如实标注。
C) 实木贴面户外家具:基材、辅材采用实木制作的,表面覆贴薄木(木皮)的,称为实木贴面户外家具。
户外家具名称以贴面材料命名,应当标注为:××木贴面户外家具。实木用料分别在基材、辅料栏中如实标注。
D) 实木包覆户外家具:基材、辅材采用实木制作的,表面覆贴实木单板(厚度≤6mm)的,称为实木包覆户外家具。户外家具名称以包覆材料命名,应当标注为:××木包覆户外家具。实木用料分别在基材、辅料栏中如实
E) 实木面户外家具:户外家具门、面部位以实木制作的,其他主要部位及次主要部位使用人造板等材料制作的户外家具,称为实木面户外家具。户外家具名称应当标注为:××木面户外家具。其他用料需在基材、辅料栏中如实标注。
5.1.2 人造板户外家具类:指以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扳、多层板、细木工板、微薄木贴面板、科技木、蜂窝板、塑料、其他复合型材料制成的户外家具,分类有:
户外家具名称可以贴面材料或直接以人造板命名。纸质贴面的,应当标注为:××木纹户外家具;防火板、塑料(PVC)类贴面的,应当标注为:防火板或 PVC 贴面户外家具。人造板命名的如:使用中密度纤维板的,应标注为中密度纤维板户外家具。用料分别在基材、辅料栏中如实标注。
5.2 综合型户外家具类:指基材、辅材采用实木、人造板、皮革、竹、藤、石材、金属、塑料等多种材料混合制作的户外家具。户外家具名称参照上述项标注。
5.3 软体户外家具类
5.3.1 沙发:指以木质、金属或其他刚性材料为主体框架,表面覆以弹性材料或其他软质材料构成的座具。分类有:
A) 全皮(全皮革)沙发:外表(座面底部、包线、包钮除外)全部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的沙发。称为全皮沙发或全皮革沙发。全皮沙发名称应当标注为:全(牛、羊、猪)皮沙发。基材可标注为×皮或×皮革,如:牛皮头层皮称为“牛皮革”;二层及二层以下皮革称为“剖层皮”,名称、基材应标注为×剖层革皮或×剖层皮革,如“牛皮剖层革”。辅材要表明内在软质材料、木架。
B) 皮沙发(皮革沙发):可接触部位包括沙发座面,靠背前面,靠背上沿面和扶手内侧面及扶手上沿面,均使用天然动物皮革包覆(座面底部、踢脚、包线、包钮除外)的沙发。沙发名称应当标注为:×皮沙发或×皮革沙发。基材项应标注为×皮或×皮革;辅材要表明非接触部位用料、内在软质材料、木架。
C)再生革沙发:使用再生革包覆的沙发。移膜皮革沙发:指用移膜皮革包覆的沙发。(移膜皮革有头层移膜皮革和剖层移膜皮革,但多为剖层移膜皮革,皮革基体厚度小于总厚度 60%,不能标注皮革。)(再生革和移膜皮革是不同的产品,不可作为同类产品)沙发名称应当标注为:再生革或移膜皮革沙发,要明确标注再生革或移膜皮革。基材、辅材项同沙发类 B)项标注。
D) 人造革沙发:使用人造革包覆的沙发。指采用聚氯乙烯(PVC)和聚氨酯(PU)等树脂原料和基布组成的混合物包覆的沙发。沙发名称应当标注为:人造革沙发。基材、辅材项同沙发类 B)项标注。
E) 布艺沙发:指使用毛、麻、棉等纺织品面料包覆的沙发。沙发名称应当标注:××布艺沙发。基材、辅材同上项标注。
F) 出木沙发:指外观结构中使用木材作框架的沙发。
沙发名称应当按沙发面料标注:如全×皮、×皮沙发。基材项应当标明出木材种名称、皮质;辅材项同上项标注。